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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驅逐風波 岑明發律師 早上起來到門前,撿起早報。想讀點當天新聞。翻開報紙。頭條新聞是有關墨西哥灣油田污染及聲討亞裡桑那州剛通過的反移民法案。翻開第二頁。鬥大的標題寫著:「聯邦政府捕獲596名移民」(見Atlanta Journal Constitution, 05/01/2010, p.A3). 文中說,移民局于三天內在美國東南部各州內逮捕了近六百名移民。其中有合法及非法移民,而他們全部有刑事案底。雖然他們在其本州內己服刑完畢,但所犯之罪足以構成驅逐出境。這批擒獲的移民中大部分有「重罪」在身。 表面上,移民局似乎在執行司法公正。若說執行司法,那是絕對正確,至於是否公正,那還有待商榷。 根據移民法,合法永久居民若犯了某些罪,其綠卡會被取消而人則被譴逐出境。從該報導看,這批移民都罪有應得,因為他們都犯了「惡性重罪」(aggravate felony)。顱名思義,惡性重罪指的自然是罪大惡極,實情真的如此嗎? 若惡性重罪真的如其名所指般「惡性」,那也罷了。可是問題出在移民法對「惡性重罪」的定義非常廣泛,在州級法律內原本是輕罪的案件,但在移民法內卻像魔術般搖身一變,成了重罪。此話怎說?請看以下的說明。 移民法 INA § 101(a)(43)對惡性重罪的定義如下:殺人,強姦,性侵犯未成年兒童,攜帶毒品,非法武器,及暴力性案件等。 這定義似乎很簡單易明,相信亦沒有人會有異議,不認為犯了以上罪的還算小事吧?可是,什麼是「暴力性案件」(Crime of violence)?那可多姿多彩啦?包括打架傷人,傷害兒童,刑事侵犯他人領土或財產(criminal trespass)等。 什麼是「刑事侵犯他人領土或財產」?例如,老李懷疑妻子和人有染。某夜,妻子夜出。老李暗中尾隨。他看見妻子到一住宅區。敲門後,一名男子開門。老李眼看自己妻子進入這名男子屋內。老李性急,雖然還沒有足夠證據,但己耐不住狂飆的妒火,敲門責駡妻子。三人大吵。屋主人自然呼警求助。員警到達現場,看見沒任何打架跡象,只囑咐老李離開。老李一方面由於英語不流利,不懂得事情輕重,另一方面也執著,故不肯離去,還和員警喋喋不休。此舉惹惱了員警,於是被捕及被控三條罪名:阻礙公差,刑事侵犯他人領土及行為不撿(disorderly conduct)。 別以為我在虛構故事,危言聳聽。這種案例時常發生,屢見不鮮。刑事侵犯他人領土指的是,員警己警告當事人離開。有了一次警告後,當事人還妄聽忠告,故意重達當地。例如,某甲到一商店,但由於行為問題,被列為不受歡迎雇客,且曾受警告。之後,某甲又重回該商店。在法律上,便是刑事侵犯他人領土。 另外,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值百元以上的物件也屬刑事侵犯他人財產。例如,老張和朋友爭吵,一怒之下,把朋友的手機扔在地上弄壞了。兩人沒有打架,但員警抵達現場後,看見跌破了的手機,這便足以構成刑事侵犯他人財產罪。 我曾辦過一個案例。兩夫妻于晚餐時爭吵。丈夫一怒之下把廚房裡一個大瓦碗扔在地下。妻子見形勢不妙,撥通911電話呼警。丈夫一手把電話搶走。雖然電話在撥通後,妻子來不及說任何話,但員警辦事能力奇佳,數分鐘後即達現場,看到妻子抱著十歲多的孩子在哭,而廚房地上破碗碎片猶存,於是把丈夫逮捕,及控以三條罪:重性家庭暴力(因為有未成年子女在場),防礙911呼救電話,及刑事侵犯他人財產。在刑事案裡,一個動作可以構成無數個罪名。這是一卵二烏的最佳明證。 那次出庭辯護時,我先和撿控官溝通,看能否輕判罪名。可是,我遇到一個相當傲慢且自視甚高的女撿控官。我說,我的客人在廚房內故意摔破的瓦碗可不是別人的財產。那是他家中物,而廚房中碗筷又那能分辨出那個碗是屬於妻子,那個碗屬於丈夫。既是他家中財物,他愛摔破任何東西都與人無關,只要不扔中家中人及不傷人便不犯罪。既然如此,刑事侵犯他人財產罪便不能成立。可是,那撿控官一意孤行,不肯和我庭外和解。開庭那天,我終於把三條罪名全洗掉。這經驗告訴我們,控方的控訴有時候是非常牽強的。因此要據理力爭。 話說回來,如果刑事侵犯他人財產罪成立,而又被判十二個月緩刑,雖然在州級法院內是輕罪,往往罰款後了事,當事人也以為從此了事,生活如常,但若干年後,便會遭到移民局逮捕,那個刑事侵犯他人財產罪由於有十二個月緩刑而變化成移民法上的「暴力性罪」(crime of violence)。之後,這暴力性罪又像數學上的級數般升級為「惡性重罪」。 每次我向苦主解釋這種刑事案底被升級時,客人都不解地哭訴,那案件己是十多年前的陳年舊事,而我己服刑完畢。為什麼現在又要逮捕我及遭驅逐出境?這是因為州級法律完成後,便輪到移民法介入起訴。你可能在電影裡也看過,警方不能夠用同一個罪行來控告同一個人兩次。英文叫做double jeopardy(我暫譯為「重控」)。那麼,州級法院起訴後,為什麼移民法院又能在無數年後,甚至二三十年後又重控?因為聯邦法刻意賦予移民法院這權力。重控只局限在刑事起訴。美國聯邦法說,移民法院不是刑事起訴,而只是民事起訴,因此,這不是重控。 不過,我們都知道,刑事案才要坐牢,而民事案敗訴後只賠款而不用坐牢。例如,某甲欠了信用卡公司一筆巨額金,雖然沒錢賞還,也不用受牢獄之苦。那麼,如果移民法真的只是民事案件,為何又要被逮捕及下獄呢?這一點連我也無法解釋。不是很可笑嗎? 一個人犯了州級法律,服完刑後,什麼時候才輪到移民局介入?若是現在,一經州級政府逮捕,疑犯的移民身份立即被查核。只要不是美國公民,便立即支會移民局。於是,州級監獄便不准保釋。有時候,州級監獄在當事人繳付了保釋金後,立刻移交移民監獄輪候第二輪栽判。 假如犯案己是陳年往事(甚至久遠到連當事人都忘記掉),那麼,以下三種情況會令移民局介入:(1)申請公民歸化入藉,(2)申請更換過期緣卡,(3)出國旅行後重新入境,進入海關時便會請君入壅,羅綱自投。 以上所述,只是冰山一隅而已。還有很多本是十分輕微的州級罪行也會牽起移民驅逐風波。由於篇幅,只能下回分解。 歡迎讀者回應。 岑明發律師 3728 Chamblee Dunwoody Rd. Chamblee, GA 30341 電話770-451-5077,www.samlawyer.com |